【要义精解】
本条是关于合同条款发生争议或者词句不一致的解释的规定。
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达成的产物,但是由于作为载体的语言具有模糊性,当事人真实的意思往往不能在合同文本中被完全如实的表达。这就引起了实践中当事人对某些合同条款的意思发生争议,此时就需要对合同进行解释。合同的解释就是确定当事人双方共同真意的过程。而裁判者要想解释合同,以公平正义的方式达到探求真意的目的,就不能任意凭借自己的好恶对合同进行解释,而必须遵从一定的原则和方法。本条即规定了对合同解释的原则和方法。
本条第1款规定了合同解释的一般原则,即根据《民法典》第142条第1款关于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解释方法的规定进行解释。《民法典》第142条第1款规定:“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https://www.daowen.com)
在这一客观主义佐以主观主义解释原则的语境下,本条规定了如下解释方法。首先是体系解释,即将合同的全部条款和构成部分看成一个统一的整体,从它们的相互关联中对争议的合同内容作出解释。其次是历史解释,即通过参考当事人订立合同的历史过程中所留下的资料,如磋商记录、来往文件和合同草案等书面合同以外的证据来解释合同,即《民法典》第142条第1款所谓“行为的性质”。值得注意的是,原《合同法》中并没有确认这一解释方法。再次是目的解释,即将合同视为当事人达成目的的手段,以符合合同目的的方式解释争议合同。从次是习惯解释,即以习惯为参照对合同进行解释,采用这一解释方法需要具备两个前提,第一是该习惯确实普遍存在于合同相关领域;第二是合同当事人均属于习惯所属的交易群体。 (7) 最后是诚信解释,即解释结果须符合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是为解释方法之补充。
本条第2款规定了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时的解释原则,当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时,推定各文本使用的词句具有相同的含义。当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一致时,按照第1款规定的原则进行解释。当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时,由于出现了两份“不同的合同”,此时再通过合同语义、相关条款含义进行解释毫无意义,因此需要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以及诚信原则等予以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