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义精解】

【要义精解】

本条是关于融资租赁标的物交付的规定。

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租赁物是买卖合同的标的物,须由出卖人直接交付给承租人。但当事人可约定,由出卖人直接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出租人是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的买卖合同,故在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相当于买卖合同中的买受人地位,所以承租人享有与受领标的物有关的买受人的权利。但应当清楚的是,承租人享有的仅是与受领标的物有关的权利,如接受标的物、验收货物等。对于合同解除权、损害赔偿请求权、抵销权等,原则上承租人不得行使。(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