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照适用】

【对照适用】

根据我国物权变动规则的内容,自出卖人移转所有权之时起,租赁物的所有权即归于出租人所有。租赁物的占有、使用、收益权益则由承租人享有。承租人破产的,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出租人有权取回。但因为租赁物大多属于特殊动产,需要登记,如未登记,则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对此,《国际融资租赁公约》第7条有类似的规定,根据该条规定,出租人对设备的物权应可有效地对抗承租人的破产受托人和债权人,包括已经取得扣押或执行令状的债权人。如根据适用法律规定,只有符合有关公告的规定时出租人对设备的物权才能有效地对抗前款所指的人,则只有在符合上述规定时,这些权利才能有效地对抗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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