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照适用】
2026年02月26日
【对照适用】
与原《合同法》相比,本条规定是新增条款。原《合同法》第十八章“技术合同”一章并未对涉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其他知识产权的转让和许可的问题作出明确规定。为保证这些合同争议准确适用法律,我国原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6条规定:“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许可使用和转让等合同争议,相关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合同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合同法第十八章和本解释的有关规定处理。计算机软件开发、许可使用和转让等合同争议,著作权法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合同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合同法第十八章和本解释的有关规定处理。”本条规定源于这一司法解释,并进一步简化了语言表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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