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义精解】

【要义精解】

本条是关于提存物的领取和收回的规定。

债权人于标的物提存后取得其所有权,作为所有权人,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在个别情况下,债务人虽然将标的物提存,按照合同履行了自己的债务,但与其互负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并未履行其对债务人的债务。债务人为了避免他的先为履行可能产生的风险,保证自己债权的实现,可以对提存部门交付提存物的行为附条件,即只有在债权人履行了对债务人的对待债务,或者为履行提供相应的担保后,才能领取提存物。不符合所附条件的,提存部门应当拒绝债权人领取提存物。这种情况发生的可能性较小,因为首先需要符合提存的条件,而且债务人既没有行使或者无权行使相应的合同履行抗辩权或抵销权,也没有因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而选择中止履行合同。

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则被视为无主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https://www.daowen.com)

按照各国的通说,提存物是可以为债务人所取回的,除非债务人在提存时向提存部门表示抛弃取回权,或者债权人在债务人取回提存物前向提存部门表示受领。根据本条的规定,债权人未履行对债务人的到期债务,或者债权人向提存部门书面表示放弃领取提存物权利的,债务人有权取回提存物。此外,《提存公证规则》第26条第1款、第2款规定:“提存人可以凭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或提存之债已经清偿的公证证明取回提存物。提存受领人以书面形式向公证处表示抛弃提存受领权的,提存人得取回提存物。”提存人取回提存物的,视为未提存,因此产生的提存费由提存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