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评析】

【案例评析】

可预见损失赔偿原则,是对违约一方当事人的赔偿范围进行的限制性原则,即违约方只就其所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给对方当事人可能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而对不能预见到或者不应预见到的可能损失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我国《民法典》第584条确立了实际损失赔偿的可预见性原则,明确指出赔偿损失的范围并通过预见或应当预见两种形式对违约赔偿金额进行限制,即当事人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合同纠纷中,违约方仅对因其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的实际损失赔偿责任,对于由市场风险造成的收益损失,非双方当事人所能预见,违约方对此没有过错,违约行为与损害后果间没有因果关系,故违约方对此不承担赔偿责任。(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