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照适用】
2026年02月26日
【对照适用】
《民法典》本条使用了“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的表述,即保证合同是否有效,需要进行确认。在此,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需要进行诉讼确认。一般而言,可以确认合同无效的,仍为有裁决权的审判或仲裁机构。在此,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即债权人、保证人均认可保证合同无效,可以构成确认。这也符合《民事诉讼法》证据规则上的自认,对各方有证据效力。在实践中,各方当事人恐怕很难达成一致确认保证合同无效。如果双方不能达成保证合同是否无效的一致,则只有在经过争议解决机制的生效裁判文书确认后,才能确定保证合同的最终效力,并进一步确定保证人的责任范围。而在保证合同无效的确认程序中,往往涉及主债权债务关系的审查,即诉讼争议的核心是主债权债务合同是否有效,而这需要债务人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也就是说,本条增加了确认保证合同无效的确认程序,且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成了保证人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前提。保证合同是附随于主债权债务的从合同,往往在主债权债务的争议中,主张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或保证合同无效情形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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