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照适用】

【对照适用】

我国原《合同法》第325条第3款规定:“约定提成支付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查阅有关会计帐目的办法。”对比可以发现,本条规定主要作了如下修改:(1)将“应当在合同中约定”修改为“可以约定”,即是否在合同中约定查阅有关会计账目的办法,可以由当事人自主决定。签订技术合同作为一项民事法律活动,需要遵循意思自治原则,技术合同价款、报酬或者使用费的支付方式,无关社会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可以由当事人自行约定。本款规定仅是为了提示和指导当事人更为规范地签订合同,并不强制当事人必须完全遵照此规定签订合同。(2)将“帐目”修改为“账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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