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义精解】
本条是关于续聘物业服务人的规定。
在物业服务期限届满的情形下,业主与物业服务人如果双方都同意续聘,面临的是一个新的债权债务关系,业主和物业服务人均享有是否同意续聘的自由。
本条第1款规定,业主依法共同决定续聘的,应当在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前,与原物业服务人续订物业服务合同。这样可以避免造成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但新的物业服务合同尚未成立而带来的债权债务关系缺乏依据的问题。(https://www.daowen.com)
本条第2款对物业服务人不同意续聘的情形规定了通知期限,并要求以书面方式作出。对于通知期限,物业服务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