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义精解】
2026年02月26日
【要义精解】
本条是关于买受人检验义务的规定。
现实生活中,买卖标的物的交付,分为即时交易与非即时交易。即时交易的,除另有规定外,一般当场检验。集贸市场上的小额交易,多是如此。但也有的即时交易与非即时交易,会约定一个检验期限。检验期限的作用是:在检验期限内,经检验发现物的瑕疵的,可以提出异议。因此,检验期限实际上就是买受人提出标的物具有物的瑕疵的异议期限。
买受人在检验期内,未进行检验的,检验期限一旦届满,即视为标的物不存在物的瑕疵。因此,对于贵重物品的交易,或者大宗物品的买卖,检验期及在检验期内进行检验的规定,就显得极为重要。(https://www.daowen.com)
本条规定的检验期限有二:有明确约定检验期限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及时检验。“及时”就是“合理时间”,原则上结合标的物性质、交易习惯等确定。这一点,可以借助于《民法典》第621条得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