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事实与裁判】

【案例事实与裁判】

某蓄电池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销售公司)与北京某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物流公司)签订仓储合同,约定某销售公司将汽车配件存放于某物流公司仓库,由某物流公司负责对配件进行装卸、运输、代为保管等事宜,并且负责按照某销售公司要求向北京现代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现代公司)配送蓄电池。其后,某销售公司经盘点发现丢失两种型号的汽车电池共计3681件。

某销售公司请求某物流公司按照其为现代公司供货的价格赔偿货物损失。

某物流公司主张电池并非丢失而是按照指示出库,即使丢失也应按照电池成本价格赔偿损失,而且某销售公司也拖欠某物流公司相关货物的运费。(https://www.daowen.com)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物流公司作为提供仓储服务的一方,应当根据提货单据等出库凭证办理提货手续,由于其未能提交现代公司签收确认的送货单及某销售公司签字的提货单据,对于出库数量争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对于储存期内丢失的电池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某物流公司应按照某销售公司为现代公司供货的价格赔偿电池损失,可以将某物流公司拖欠的运费抵销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