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事实与裁判】

【案例事实与裁判】

2010年9月16日,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以下简称中建八局)与辽阳亚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龙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根据合同约定,亚龙公司作为发包人,将其开发建设的位于辽阳灯塔市的新建商贸综合体一期工程发包给中建八局施工。案涉工程分为四个单体,包括商业(一期、二期)、酒店、酒店式公寓和剧场。2012年5月20日,亚龙公司与中建八局签订《备忘录》,双方对开工日期、部分人工价款及材料等价款进行了具体约定。对工程款支付约定:分别按照商业、酒店、酒店式公寓、剧场工程竣工的时间支付工程款。本《备忘录》作为双方执行的2010年9月16日签订的本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补充,与其不一致之处,执行该《备忘录》。中建八局于2011年5月18日应亚龙公司要求进场施工。商业部分于2012年10月1日完成施工任务并交付亚龙公司,亚龙公司同日投入使用;酒店、剧场部分于2012年12月1日完成施工任务并交付亚龙公司;公寓部分则于2012年12月25日完成施工任务并交付亚龙公司,亚龙公司另行委托装修后已对外销售。2013年1月12日,亚龙公司向中建八局出具《承诺书》,承诺2013年春节前,尽最大努力筹措资金支付工程款,春节前工程款延期至2013年3月10日前支付给中建八局。付款期限至2013年3月10日。因工程款延期所造成的中建八局财务费用由亚龙公司承担。中建八局要求返还保修金。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涉案工程验收合格之前亚龙公司即以实际使用了涉案工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13条的规定,应当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以外已使用部分的质量问题自行承担责任,故本院对于其以涉案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提出的主张不予支持。(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