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义精解】
2026年02月26日
【要义精解】
本条是对合伙财产的规定。
所谓合伙财产,是指为达到共同经营目的的事业而形成的各种财产。需要明确的是,对合伙而言,是否真正形成合伙财产并非必要条件,如在共同承运关系中即不存在合伙财产。合伙财产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合伙财产既包括合伙资产,又包括合伙债务;狭义的合伙财产则仅指合伙资产。合伙财产的构成分为合伙人的出资及其他合伙财产,其是物和权利的集合。前者不仅包括各合伙人已经履行的出资,还包括尚未履行的出资。其他合伙财产则是指出资以外的合伙财产,一般又可分为因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利益和由合伙所形成的财产。(https://www.daowen.com)
就合伙财产的归属问题,各国有关规定并不一致,造成不同立法例的原因在于是否承认合伙的主体地位。我国原《民法通则》对合伙人的出资财产未予规定归属,而将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规定为合伙人共有,《合伙企业法》则明确将上述财产视为合伙企业的财产。《民法典》第969条将合伙人的出资、收益和其他财产均规定为合伙财产,对此处的合伙财产的理解应区分民事合伙和商事合伙。《民法典》既有立法将合伙企业视为非法人组织,承认其主体地位,因而商事合伙的财产应属于合伙企业所有。而民事合伙本身并非民事主体,无法享有权利能力,合伙之财产实际上应归全体合伙人所共同共有。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中,各共同共有人不得请求分割共有物。合伙财产的存在是为了经营共同事业,也是为了保护债权人,法律对合伙财产规定了保全措施,即在合伙合同终止前,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财产。除此之外,法律对合伙债权的抵销和合伙财产份额的转让等理应有所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