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是关于公共运输承运人缔约义务的特殊规定。
按照现代民法中合同自由原则,是否缔结合同、与何种主体缔结合同均为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围。但在公共运输领域中,对于旅客、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要求是不得拒绝缔约的,其原因在于公共运输具有其公益性的特征,其对于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的满足是其所承担公共服务的职责要求。(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