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评析】
基于保证合同及保证责任的从属性,保证人所承担的保证责任不能大于主债务本身,否则保证人与保证的从属性不符,也不符合保证实现主债务清偿的功能定位。
需要注意的是,保证合同具有从属性,但仍属于债权人与保证人之间的合同关系。至少在逻辑上不排除基于可归责于保证人自身原因,导致保证人减少或免于承担保证责任的可能。对这种情形约定违约责任,应属有效。当然,保证人以其责任财产承担保证责任,基于自身原因减损保证责任承担的可能性不大。
对于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保证合同无效情形保证人赔偿范围的效力,应根据是否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以及公序良俗等合同无效的事由予以判断。可以确定的是,借助该等条款规避保证合同无效禁止性规定,应认定为无效。
(1) 柳经纬:《债权法》(五版),厦门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297页。
(2) 王利明:《合同法分则研究》(下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447页。
(3) 李永军:《合同法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401页。
(4) 林诚二:《民法债编各论》(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43页。
(5) 李永军:《债权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401页。
(6) 李永军:《债权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410页。(https://www.daowen.com)
(7) 林诚二:《民法债编总论——体系化解说》,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20页。
(8) 王利明:《中国民法典学者建议稿及立法理由:债法总则编·合同编》,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27页。
(9) 李永军:《债权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408页。
(10) 崔建远:《债权:借鉴与发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830页。
(11) 王泽鉴:《不当得利》,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26页、第112页。
(12) 黄立:《民法债编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28页。
(13) 郑玉波:《民法债编总论》(修订二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11页。
(14) 王泽鉴:《不当得利》,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90页。
(15) 林诚二:《民法债编总论——体系化解说》,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38页。
(16) 李永军:《债权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423页。
(17)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6年第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