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照适用】

【对照适用】

我国原《合同法》第345条规定:“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让与人应当按照约定许可受让人实施专利,交付实施专利有关的技术资料,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在区分技术转让合同和技术许可合同的思路下,《民法典》将技术许可合同当事人的称谓统一为“许可人”与“被许可人”。对比可以发现,本条规定将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当事人称谓由“让与人”“受让人”,修改为“许可人”“被许可人”。《民法典》中其他涉及技术许可合同当事人称谓的规定均作相应修改,如第86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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