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义精解】
2026年02月26日
【要义精解】
本条是关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因物业服务合同生效而终止的规定。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具有如下几个特征:第一,合同当事人是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人。业主是基于法律规定和房屋买卖合同中有关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条款而受到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束。由于没有参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订立,业主的合同自由受到一定程度的约束。第二,合同内容比较有限。不同于《民法典》第938条第1款所规定的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比较侧重于对建筑物建成初期的养护、安全保障以及配合建设单位为未来入住的业主提供服务。第三,存在时间受到限制。基于其内容特征,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一般仅存在于项目建成初期,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前。第四,合同履行期限受到限制。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但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26条的规定,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因此,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期限并无实质意义,发生决定性作用的是物业服务合同,后者的生效直接导致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终止。因此,本条明确规定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届满前,新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