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义精解】
本条是关于买受人未依照约定受领标的物时的风险负担规则。
本条适用前提是买卖合同生效后,出卖人依照约定或者推定——依据《民法典》第603条第2款第2项的规定将货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受领之情形。法律后果是视为出卖人完成了交付,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有买受人承担。
从“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可以推定出本条仅适用于动产买卖,不动产买卖自无本条适用的余地。至于动产标的物为替代物或者非替代物,在所不问。从本条含义可以推定,买受人受领标的物既是权利,也是义务。
本条适用的另一个前提是:出卖人交付的货物符合约定。如果货物交付不符合质量等约定,买受人因此有抗辩权的,不适用本条规定。(https://www.daowen.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