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照适用】

【对照适用】

本条与原《合同法》第84条相比,增加了第2款关于催告期的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这一规定的增加在不影响债权人利益的情况下有效缩短了债务移转效力待定的期间,减少了因时间过长而导致各方损失和产生纠纷的可能,同时其他各国立法例大都具有相同规定,《民法典》补齐这部分内容也使得债务承担的规范更加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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