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义精解】

【要义精解】

本条是关于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有质量瑕疵时,买受人如何救济的规定。

本条属于授权性规范、裁判规范、行为规范。其适用前提是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这一点在诉讼中,应由买受人承担举证责任。

《民法典》第582条规定的救济措施包含“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立法者将上述措施均称之为违约责任,尚须商榷。因为其中的“退货”实质是解除合同,而解除合同不属于违约责任的救济手段。买受人在选择上述救济措施时,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并根据标的性质及损失大小,合理选择救济措施。选择措施不当的,法院不应支持。标的物质量瑕疵较小,通过修理即可满足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就不能主张“退货”。选择“减少价款”的,原则上就不能要求“修理”,因为价款的减少一般情形下能够弥补质量瑕疵带来的损失。“重作”一般出现在“承揽合同”中,原则上不会成为买受人的救济手段。(https://www.daowen.com)

买受人使用《民法典》第582条规定的救济措施后,还有其他损失的,可以基于《民法典》第583条主张损害赔偿。比如,出卖人迟延履行,交付标的物有质量瑕疵,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买受人可以向出卖人主张损害赔偿。不过,该损失受到《民法典》第584条规定的“可预见损失规则”的限制。

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