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规定完全承袭了原《合同法》第228条的规定,《民法典》同样对于原《合同法》的该条规定没有进行实质修改,仅仅是进行了文字上的润色与修改。将原《合同法》第228条第1款规定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修改为“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少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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