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照适用】

【对照适用】

本条文源于2009年《房屋租赁合同司法解释》第8条,该条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租赁房屋无法使用,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租赁房屋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的;(二)租赁房屋权属有争议的;(三)租赁房屋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房屋使用条件强制性规定情况的。”该司法解释是针对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而制定的,其适用范围仅限于城镇房屋租赁合同,《民法典》将其纳入整个租赁合同之后,将适用范围予以扩大到所有的租赁合同之中,将司法解释中该条规定中的“租赁房屋”一律修改为“租赁物”,并将第1项与第2项规定最后的“的”字去掉之外,其他并未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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