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义精解】

【要义精解】

本条是关于保证合同内容的规定,即保证合同所一般包括的内容。

保证合同的具体内容属于各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畴,由保证人与被保证人自由约定。作为合同的一种类型,保证合同须满足合同成立和生效的要件,如意思表示内容具体明确、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或禁止性规定等。这些属于民法典总则编或合同编的规范内容。

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基于担保目的和从属性,保证合同还有其特定的内容要求。首先,保证合同要明确主债权,即保证所担保的债权客体须具有可特定性。这要求对主债权的种类、数额、期限等作出约定。实际上,仅仅对种类、数额、期限等作出描述是远远不够特定的,保证合同须对主债权债务人的主体、具体的基础法律事实等作出明确。例如,对于借款合同的保证,要对借款合同作出详细的描述、援引,以实现主债权特定性的要求。否则,很可能发生被担保的主债权不特定、不明确的问题。其次,保证合同要明确保证所担保的主债权的范围。保证人可以对全部债权承担保证责任,也可对部分债权承担保证责任。还可以对从债权,如利息等承担保证责任。这可以由当事人自由约定。但是,保证合同至少须对所担保的债权予以明确。否则,无法明确保证所担保的具体债权客体。再次,保证合同一般还需要明确保证担保的方式,即明确连带保证还是一般保证。当然,对于保证方式的描述不是必须的。原《担保法》第19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民法典》第686条第2款作了相反规定,即“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很显然,《民法典》对原《担保法》的相反规定,导致当事人对保证担保方式作出明确约定的必要性没有影响。无论是担保人还是债权人,对担保方式都应当是很在意的。最后,关于保证期间。当事人可以对保证期间作出特别的约定,以适应当事人双方的具体交易需求。但是,如果当事人没有对此作出明确约定,《民法典》关于保证期间的规定具有漏洞填补功能。(https://www.daowen.com)

与保证合同不同的是保证原因合同或原因条款。保证合同最核心的是承担保证责任的意思表示,双方须对此达成一致。保证原因合同对于非附随性的独立保证具有意义。

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