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义精解】

图示

【要义精解】

本条是关于双方违约和与有过失的规定。(https://www.daowen.com)

当事人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例如,发包人甲与承包人乙签订建设工程合同,甲未按照约定的金额给付工程款,乙存在将工程非法转包给无资质的实际施工人的情况,此时双方应当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此时双方当事人因双方的违约而互负债务,符合法定抵销条件的,比如都是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均为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一方可以向另一方主张相应的抵销;如果不符合法定抵销条件的,如互相负担的债务种类不同,在无法达成约定抵销的情况下,应当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本条第2款规定了与有过失责任。所谓与有过失,是指非违约方对违约所造成的损失也有过错时,应减轻违约方的赔偿责任。合同法的传统理论认为,违约责任为无过错责任,因此,是否适用这一原则曾经存在过争议。但最终在学理、司法实践和立法上对这一原则的适用达成了一致。与有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为:(1)非违约方对损失发生具有过错。这里的所谓“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但是并不包括违约在内,因为违约不需要过错。如果双方都存在违约行为,则属于本条第1款的各自承担违约责任的问题,而非与有过失的问题。(2)非违约方的过错与损失的发生或者扩大具有因果关系,对最终的损害结果贡献了原因力。例如,甲向乙购买一批钢筋,乙迟迟未能交货,于是甲又从丙处低价购买了一批质量不合格的钢筋,最终导致其承建的工程未能通过质量验收。此时,由于甲对损失的发生具有过错,因此乙可以减少相应的损失赔偿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