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事实与裁判】

【案例事实与裁判】

2016年7月,江苏李某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李某公司)与江某签订《协议书》约定:由江某使用自有技术负责生产,李某公司负责产品的市场运作及销售,所形成的销售净利润按李某公司60%、江某方40%的比例分配;李某公司聘请江某作为项目核心管理人负责产品的研发、技术转化、生产管理,每月支付江某1万元工资;李某公司支付江某40万元,若研发成功10万元作为奖励不用偿还,30万元分3年偿还;合作期限为长期;合作期间未经协商擅自退出需要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对方损失并支付200万元违约金。同时,签订《补充协议书》约定:江某对李某公司交付的配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违反李某公司的规章制度,不得泄露公司商业秘密等,否则江某需赔偿李某公司损失并支付200万元违约金。2017年5月,江某偿还30万元,并向甲提交《辞职报告》。

2018年2月李某公司提起诉讼,主张江某未经协商仅提交《辞职报告》就擅自退出合作项目,应承担违约责任。

江某认为,双方为劳动纠纷,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的协议并由李某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https://www.daowen.com)

一审法院认为,从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协议内容来看,其实质是技术合作及开发协议,合同合法有效。李某公司已经按照约定支付工资。江某在与李某公司合作期间,未能研发出相应的技术产品,需要退还10万元奖励。江某单方提出辞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对于违约金过高部分予以调整,支付违约金120万元。终止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协议书》和《补充协议书》。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并将违约金数额由120万元修改为8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