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义精解】

【要义精解】

本条是对租赁物因意外毁损、灭失导致租赁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的规定。

在融资租赁存续期间,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后,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致使租赁物意外毁损、灭失的,不存在违约损失赔偿问题。根据《民法典》第751条和第754条的规定,出现了融资租赁合同中风险负担规则与合同解除的法定情形的竞合问题,当事人可自由选择适用的法律条款。一方面,根据《民法典》第751条的规定,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因租赁物和出卖人一般由承租人选定,所以在租赁物交付承租人时,由承租人负担租赁物的风险。因此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出租人仍有权请求承租人继续支付租金。另一方面,当租赁物毁损、灭失且不能修复或者确定替代物时,融资租赁合同就无法继续履行。如是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造成的,则出租人和承租人均有权解除融资租赁合同。合同解除后,已经履行的仍具有效力;尚未履行的,则不再履行。且承租人无权继续占有、使用租赁物,应将租赁物返还给出租人。(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