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事实与裁判】

【案例事实与裁判】

2008年11月4日,被告陈某共向原告吴某借款人民币200万元,借款期限为2008年11月4日至2009年2月3日,并由被告王某和被告某中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当日原告履行了出借的义务。2008年12月14日陈某因故下落不明,原告认为陈某拖欠其他债权人款项数额巨大,已无能力偿还,2008年12月22日陈某因涉嫌合同诈骗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照协议,遂要求陈某提前归还,王某、中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直至开庭时,三被告均未履行还款义务。被告辩称:现陈某的刑事案件并未审理终结。在未确定本案借款的性质是否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时,该案应该中止审理。如果确定陈某是涉及犯罪的情况下,那么被告无须承担保证责任。

一、二审法院认为,本案原审被告陈某触犯刑律的犯罪行为,并不必然导致《借款合同》无效。因为《借款合同》的订立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的强制性规定。因此,王某、某中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