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评析】

【案例评析】

《民法典》第862条第1款规定:“技术转让合同是合法拥有技术的权利人,将现有特定的专利、专利申请、技术秘密的相关权利让与他人所订立的合同。”本案中,涉案合同为技术秘密转让合同,合同所转让的技术秘密属于阶段性的技术成果。《民法典》第870条规定:“技术转让合同的让与人和技术许可合同的许可人应当保证自己是所提供的技术的合法拥有者,并保证所提供的技术完整、无误、有效,能够达到约定的目标。”荣昌公司所提供的部分实验结果不完整、不规范,应承担违约责任。康华公司签订合同的目的,在于取得该品种的新药证书及生产批件,如果因为荣昌公司所提供技术的完整性、准确性和有效性问题,导致康华公司不能通过新药注册申请评审和审批,将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此时,结合《民法典》第563条关于合同解除的规定,康华公司可以解除合同。但在本案中,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作出的《补充资料通知》仅是药品审查中的阶段性意见,并非最终结论,涉案药品仍处于审批阶段,在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不能仅以《补充资料通知》认定合同目的已经不能实现。因此,尚不能认定荣昌公司的违约行为导致康华公司不能实现其合同目的而构成根本违约,合同解除的法定条件尚未成就。(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