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照适用】

【对照适用】

本条与原《合同法》第96条的规定相比,首先,在以通知方式行使解除权的情形中增加了关于到期限自动解除声明的规定,使得解除权人可以更加灵活简便地行使解除权,例如,采取在催告通知中附有合理期限内拒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的内容,从而免于嗣后另行通知的烦琐和通知未能被债务人收悉的风险。其次,对合同是否解除存有异议的,不再是仅由对方享有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权利,而是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这一修改更加符合实际,因为只要一方当事人提起的诉讼满足诉的要件,那么他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再次,增加了直接通过诉讼或者仲裁以解除合同的规定,在一些情形下减轻了解除权人的负担和时间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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