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原《合同法》第376条相比,本条规定主要将“不得要求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修改为“不得请求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以使表达更加符合法律用语习惯。在法律用语中,“请求”通常指法律关系的一方主体请求另一方主体为或不为一定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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