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是对我国原《合同法》第239条的继受。在融资租赁中,存在三方主体,构成双重民事法律关系。出租人与出卖人之间构成买卖合同关系,但出租人所取得标的物非供自身使用;承租人通过融资租赁合同使用租赁物,但不购买租赁物。出租人负有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的义务,而承租人享有与受领标的物有关的买受人的权利。基于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只有在特别约定的情形下,出卖人才负有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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