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义精解】

【要义精解】

本条是多数保证人的规定。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有多种情形。就保证合同的订立而言,两个保证人可以同时为债务人提供担保,也可以分别为债务人提供担保。就多数保证人的内、外部关系而言,可以有共同保证、连带保证及按份保证等。保证人之间存在共同关系的,为共同保证。保证人对债务人的债务向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保证。保证人对债务人的债务向债权人承担按份责任的是按份保证。

保证人之间可以约定保证份额,则保证人只按照约定的份额承担保证责任,超过约定保证份额的部分,保证人不承担担保责任。这通常发生在两个以上保证人在同一份保证合同中列为保证人的情形。例如,两个保证人各承担50%的保证责任,也可以约定一个保证人承担30%,另一个保证人承担70%的保证责任。这都属于按份保证责任。也就是说,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的保证份额,并不必然是等额或等比例的。

保证人可与债权人约定承担的保证责任的比例,但保证人之间可以不约定彼此承担的保证责任的比例。保证人之间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任何保证人承担其承诺的保证责任。保证人并不是必然都对债权人承担全部债权清偿责任,并不必然是连带保证责任。例如,一个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承担80%的保证责任,另一个保证人承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此时,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一保证人承担各自所承担的保证责任,但保证人对债权人的保证责任并不是等额的。(https://www.daowen.com)

保证人没有向债权人约定明确的保证责任范围,保证合同并不是无效的。保证人没有明确保证份额的,应对债务人的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此时,保证人对债权人形成连带债权债务关系,即债权人可以向任一保证人主张全部或任意份额的保证责任,在该保证人已承担的保证责任范围内,其他保证人对债权人免于承担保证责任。

须注意的是,以共同关系为基础的保证合同,除非共同关系的对外代表主体有权代表全体成员对外提供担保,或者其他共同关系成员明确表示同意承担保证责任,保证责任不能直接依据共同关系约束其他未明确承担保证责任的主体。例如,婚姻关系中的一方同意另一方的保证担保,只意味着该方同意在夫妻共同关系存续期间以共同财产提供保证担保,但不意味着该方以个人财产承担保证责任,特别是连带保证责任。在婚姻关系解除后,另一方也不必然以个人财产承担保证责任。但基于共同生活目的的,应当不在此列。在德国法上,基于《德国民法典》第748条、第755条的规定,共同关系人就共同目的所负担的债务,各共同关系人对外承担连带债务、对内按照份额分担。

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