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义精解】
本条是关于法定抵销的规定。
抵销因抵销权人单方的意思表示,即发生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消灭的效力,因此抵销的性质应属于单方法律行为。根据本条第1款的规定,行使法定抵销权所应当具备的要件有:(1)双方互负债务互享债权。抵销以按对等额使双方债权消灭为目的,故以双方债权债务的存在为前提,只有债权而无债务或只有债务而无债权时,均不发生抵销的问题。(2)双方债务已到期。可供抵销的债权,原则上是能够请求履行的债权,对未到期的债权,债权人尚不能请求履行,故不能主张抵销,否则将构成强迫债务人提前履行。但是如果抵销权人以其已届期的债权与对方未届期的债权相抵销时,则视为抵销权人对期限利益的放弃,应为有效。(3)债权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因为债的目的在于满足当事人的需要,故债的标的物的种类和品质相同,应为抵销的条件。当双方所负债务的标的种类不同,双方各有其经济目的,如允许抵销,则不免使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目的难以实现,与债的目的相悖。故适于抵销的债务,以金钱与种类物居多。以特定物为标的的债权,原则上不许抵销。但债因履行不能而转化为金钱债务时,可以为抵销。但在破产法上,抵销则不受这一要件的限制,所有债权在申报时,均以金钱计算,故即使债的标的种类不同,仍然可以抵销。清偿地不同的债权,也可抵销。但行使抵销权者应赔偿他方因此而增加的费用。(4)债务依其性质、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可为抵销。依债务的性质,必须通过履行才能达到目的的债务,不能抵销,如不作为债务、提供劳务的债务等;与人身不可分离的债务不得抵销,如抚恤金、退休金等。依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债务,如禁止强制执行的债务、因侵权行为所生的债务等,均不得为抵销。此外,当事人约定不可抵销的债务,也不能抵销。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抵销附条件和附期限,将会使得抵销不确定,不符合抵销制度的设立目的,甚至可能损害一方当事人的权利。(https://www.daowen.com)
抵销将产生双方互负的债务在对等的范围内消灭的法律后果。当双方债务数额相等时,全部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双方债务数额不等时,债务数额较大的一方仍应当就超出的部分继续清偿。当抵销生效时,双方债权的消灭的效力溯及抵销权发生之时。自可行使抵销权之日起,就消灭的债务不再计算利息,也不再追求此后产生的迟延履行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