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义精解】
本条规定了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效力。
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行纪人在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过程中,与第三人所订立的合同,只在行纪人与第三人之间发生约束力,而不直接约束委托人。本条第1款规定,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https://www.daowen.com)
由于行纪合同的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不存在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所以第三人不履行义务致使委托人受到损害的,行纪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行纪人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之后,行纪人可以根据其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追究第三人的责任。本条第2款后段设置了但书规定,如果行纪人与委托人对责任承担事项另有约定,行纪人也可以不向委托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