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义精解】
2026年02月26日
【要义精解】
本条是关于对债务人无偿处分财产权益行为的撤销权的规定。
债权人的撤销权又称“废罢诉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的有害债权的行为,得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撤销权与代位权同为保护债务人财产的担保力所设的制度。所不同的是,代位权是对债务人消极地不行使权利而使财产减少以害及债权人的行为的救济,而撤销权是对于因债务人的积极行为使财产减少而害及债权人的行为所作的救济。
对债务人无偿处分财产权益行为的撤销权的行使条件如下:(1)债务人在客观上存在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的行为。(2)债务人的行为须以财产为标的。非以财产为标的的行为无行使撤销权的必要。例如,债务人通过多次故意行使侵权行为使得责任财产减少的,其侵权行为无从撤销。(3)债务人无偿处分财产权益的行为须影响债权实现。如果债务人的行为虽然会导致财产的减少,但债务人仍有足够的财产清偿债务时,自无撤销的必要。(4)债务人的行为必须是在债权成立后所为。在债权成立前,债务人的行为不发生危害债权的可能性,故债权人自无行使撤销权的余地。(https://www.daowen.com)
债权人中的任何人均得行使撤销权,可单独行使,也可以共同行使。债权人行使对债务人无偿处分财产权益行为的撤销权的,需要以自己的名义通过诉讼的方式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债务人的行为,而不能以通知等方式自行行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