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714条源自原《合同法》第222条,对于原《合同法》之规定未进行实质上的修改,仅仅是将原条文中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修改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也即删除了“损害”二字。其含义应当没有变更,因为凡是赔偿必然是针对损害而为,原则上“无损害则无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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