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的规定与原《合同法》第38条相比,具有两点改进:第一,将“有关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表述,改为“有关民事主体之间”,因为民法典总则编中已经设立了关于民事主体的详细规定,此处需要进行提取公因式的操作,使得本条规定更加精练、周延;第二,增加了后面两款,具体明确地规定了国家的指令性任务和各方民事主体的义务,各自向他们提出了明确要求,凸显了《民法典》中民事主体的平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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