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义精解】
本条是对买卖合同下风险负担规则的补充性规定。
交付主义规则下的“交付”是指主义务的履行。主义务是合同固有、决定合同类型和性质的义务,不是指从义务、附随义务。这一点可以从风险负担的法律效果反推出来。买卖合同下,出卖人交付标的物前,标的物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毁损、灭失的,买受人支付价金的义务消灭,买卖合同产生的债之关系也一同消灭。只有将交付主义下的“交付”解释为主义务,上述法律效果才能证成。(https://www.daowen.com)
“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是指买卖合同同时约定了单证和资料的交付义务,只要标的物交付义务完成,风险负担即转由买受人承受。单证和资料交付义务是否履行、该履行是否符合约定,均不影响风险负担随着标的物的交付转移给买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