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原《合同法》第341条相比,对于委托开发或者合作开发完成的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以及收益的分配办法,在约定不明且不能确定时,本条主要增加了“在没有相同技术方案被授予专利前”,当事人均有使用和转让的权利。因为,在当事人权益分配期间,有可能会有相同技术方案被授予专利权,此时,当事人仅能在原有范围内继续使用该技术秘密。(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