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义精解】

图示

【要义精解】

本条是关于与履行债务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代为履行债务的规定。(https://www.daowen.com)

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从而影响第三人因债务的履行而产生的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有权向债权人代为履行。例如,A对B负担金钱债务,C为该笔借款提供房屋抵押。那么,A是否履行债务就对C关系重大:如果A不履行还款义务,B就有可能拍卖房屋获得优先受偿,C就有可能无处居住。此时C可以替代A向B履行偿还借款义务。又例如,A是房屋的出租人,B是房屋的承租人,当B欠付A的房租拒不缴纳时,作为次承租人的C为了防止出租人A收回房屋从而影响其在房屋继续居住的状态时,次承租人C可以替代承租人B向A缴纳拖欠的房租及违约金。但是,这种义务一般应该说具有财产性,人身性质的债务一般具有与特定人不可分割的专属性质,即使第三人对履行债务有合法利益,也不能替代履行。替代履行符合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的,应当被视作无因管理。第三人的履行虽然更多的是为了自己的利益,但是不能认为完全不含有为债务人利益的丝毫考虑,况且从结果上来看,也应当被推定为为了债务人的利益。法律允许兼顾自己意思与他人意思的无因管理。

替代履行后,在债权人与第三人之间发生债权转让的法律效果,以便于第三人对债务人追偿,除非债务人和第三人另有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