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义精解】

【要义精解】

本条是对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与形式的规定。

本条第1款是对融资租赁合同内容的规定。融资租赁合同包含的条款内容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影响融资租赁合同成立的必要条款,如租赁物的名称、数量、规格等,欠缺此条款,则融资租赁合同不能成立;另一类是不影响融资租赁合同成立,但对租赁合同当事人产生重要影响的条款,如技术性能、检验方法、租赁期限、租金构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币种等。但该条款非强行性规定,仅对缔约当事人具有提示功能。

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如下几个方面:(1)有关融资租赁物的条款,如租赁物的名称、数量、规格、技术性能、检验方法、租赁期限。该部分内容因常常涉及专业知识,且内容较为复杂,实践中常以附表形式附于合同后方。(2)有关融资租赁租金的内容。实践中,一般对租金的构成、租金的总价款、支付方式、支付期限、支付币种等内容进行约定。(3)有关租赁期限的内容。租赁合同应当明确租赁物使用的起止期限。当租赁物期限届满后,租赁物一般归出租人所有。但也可能出现续租或留购,即当事人通过协商约定租赁物所有权归承租人所有,或者经协商一致延长租赁期限。(https://www.daowen.com)

本条第2款是对融资租赁合同形式的规定。融资租赁合同为要式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但是,虽未采用书面形式,如出租人已经向承租人交付租赁物的,融资租赁合同亦成立。立法之所以要求融资租赁合同为要式合同,乃在于融资租赁所涉标的物价值较大且履行期限较长,当事人间形成的法律关系极为复杂,为了明确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所以要求采用书面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