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义精解】

【要义精解】

本条是关于发包人违约责任的规定。本条在适用范围上,包括勘察、设计和施工。

发包人的主义务是支付工程款即资金。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需要发包人协作,某些协作属于从义务范畴,违反从义务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自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发包人的从义务被立法者表述为: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技术资料。发包人违反主义务且符合《民法典》第563条规定的,承包人自可解除合同。(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