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义精解】

【要义精解】

本条是关于保管人出具保管凭证义务的规定。

根据本条规定,寄存人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物后,保管人应当向寄存人出具保管凭证。保管凭证不是保管合同成立生效的形式要件,也不是保管合同的书面形式,仅是保管合同关系存在的证明。如果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依交易习惯无须出具保管凭证的,也可以不出具,不影响保管合同的成立生效。(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