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照适用】
我们应当看到,对于违约形态进行过细的划分对违约责任法的立法质量并没有太大实际意义,甚至可能因为新出现的违约形态而自缚手脚,就像《德国民法典》刚颁布时那样。提高违约责任法的立法质量最重要的是对违约救济措施的灵活规定,从而使得当事人在对方违约时,能够根据自己对利益的判断而选择适当的救济措施,或者请求解除合同而使合同消灭并赔偿损失,或者请求继续履行并赔偿损失。也正是基于这样的考虑,德国新债法已经放弃了对违约形态的具体分类。与德国现行法不同,给付不能与给付迟延不再被特别地、独立地规定为给付障碍的形态。 (5) 我国《民法典》以义务违反为中心来规定违约责任的做法值得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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