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义精解】

【要义精解】

本条是关于要约撤销的规定。

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人在要约发生效力之后、受要约人发出承诺之前,取消要约的行为。要约的撤销与要约的撤回最主要的不同在于作出意思表示的时间节点不同:要约的撤回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前,而要约的撤销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后。所以要约撤回的通知必须在要约到达之前或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一、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本项规定了不可撤销要约的客观要件,即对不可撤销要约的内容要求。按照本项的规定,要约中规定了承诺期限,则该要约就是不可撤销的。如“本要约确定,10日内有效”。除了确定承诺期限之外,要约人还可以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这种明示可以用不同的形式作出,最直接和最清楚的方式是由要约人在要约中作一个有效的声明,例如,“我们将受到我们作出的要约的拘束,直到收到你方回复”。另外,还可以从要约人的其他表示或者行为推断出来,但是推断依据必须足够明显地表达出要约不可撤销的意思。例如,要约人在要约中坚持要求受要约人予以答复,并多次催促受要约人。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工作(https://www.daowen.com)

本项规定了不可撤销要约的主观要件,即对受要约人的合理信赖以及受要约人出于这种信赖所进行的付出的保护。根据《民法典》规定的诚实信用和公平原则,受要约人的信赖可以源于要约人本身、要约人的行为,也可以源于要约本身的内容和性质。比如,要约人口碑一直很好,是大型央企;受要约人与要约人曾经进行过数次成功的商业往来;因标的的特殊性从而对要约人设置了准入门槛或专门程序等。

由于某些合同或是因为标的物结构复杂,或是因为相关领域信息封闭等原因,受要约人在决定作出承诺之前即需要付出较大的成本为订立合同或是为履行即将订立的合同做准备。例如,要约人向某造船厂发出定制一艘货轮的要约,造船厂在承诺前需要根据设计图纸继续向其他几百家公司发出定制配件的要约,大体确定有能力承建,并初步核算造价后才会作出承诺,答应建造。又例如,向某一新产品投资的要约,投资人在作出承诺之前需要委托专门公司在相关领域内进行广泛的、费用昂贵的市场调研以确定该产品的盈利前景。

需要注意的是,首先,并非所有受要约人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的要约都是不可撤销的,裁判者还需要对准备工作的数量和质量进行评价,准备工作须合理,心理准备等几乎无法体现的准备工作,或是明显超出要约人合理预见的准备工作均不能认为是合理的准备工作。其次,即使受要约人的准备工作被认为是合理的,本项前半句即“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仍然需要进行检讨。不能一旦受要约人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工作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因为缔约过失责任所赔偿的范围有一项就是在合同未成立时因对方的合理信赖而导致的损失,如果所有受要约人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的承诺均不可撤销,那么这种缔约过失责任也就不存在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