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义精解】

【要义精解】

本条是关于仓储合同成立的规定。

仓储合同为诺成合同、不要式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法律并不要求订立仓储合同必须采取一定的形式,订立仓储合同既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仓储合同一经成立即对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https://www.daowen.com)

这是仓储合同与保管合同的重要区别之一。《民法典》第890条规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保管合同为实践性合同,在保管物交付之前,寄存人改变交易意愿,保管人所受损失只能依缔约过失责任向存货人主张赔偿。仓储合同作为商事合同,具有专业性和营利性。在仓储物入库前,保管人就需要开始准备仓储的场地、设备等履行合同的必要条件,支付一定的成本或费用。仓储合同一经成立即生效,如果存货人反悔不交付货物储存,保管人可以依据违约责任主张赔偿,这有利于保护仓储合同中保管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