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义精解】

【要义精解】

本条是关于书面合同成立地点的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490条的规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因此,本条规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成立地点为最后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的地点。当事人也可以就合同成立的地点另作约定。如果当事人在签订合同书之前已经达成协议,如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后又协商签订合同书的,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合同已于承诺生效时成立,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订立的地点,不适用本条的规定。(https://www.daowen.com)

本条规定,也适用于双方当事人在合同成立前约定签订确认书的情况。如无特别约定,则最后在合同确认书上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