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照适用】

【对照适用】

我国法律与行政法规中对货运合同中的赔偿限额,主要包括以下的规定。根据《铁路法》第17条第1款第2项规定,未按保价运输承运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不超过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规定的赔偿限额。《民用航空法》第128条第1款规定,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额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颁布执行。根据《民用航空法》第129条第1款第2项规定,对托运行李或者货物的赔偿责任限额,每公斤为17计算单位。《海商法》第56条第1款规定,承运人对货物的灭失或者损坏的赔偿限额,按照货物件数或者其他货运单位数计算,每件或者每个其他货运单位为666.67计算单位,或者按照货物毛重计算,每公斤为2计算单位,以二者中赔偿限额较高的为准。但是,托运人在货物装运前已经申报其性质和价值,并在提单中载明的,或者承运人与托运人已经另行约定高于本条规定的赔偿限额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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