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照适用】
2026年02月26日
【对照适用】
本条文源自原《合同法》第269条。在现实生活中,建设工程合同多需要通过招投标程序设立,未经招投标程序或者招投标后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实质性改变招投标内容的,均无效。
建设工程合同未采取书面形式的,承包人实际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建设施工的,根据《民法典》第490条第2款的规定,合同成立。在验收合格的情形下,实际施工人可以主张工程款。
(1) 李永军:《论优先购买权的性质与效力——对我国〈合同法〉第230条及最高法院关于租赁的司法解释的评述》,《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4年第6期。
(2) 席志国:《论德国民法上的所有人占有人关系——兼评我国〈民法典〉第459—461条之规定》,《比较法研究》2020年第3期。
(3) 李永军:《合同法》(第三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300页。
(4) 肖燕:《国际融资租赁法律实务》,浙江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9页。
(5) 王利明:《民法》(第六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443页。(https://www.daowen.com)
(6) 李宇:《保理合同立法论》,《法学》2019年第12期。
(7) 方新军:《〈民法典〉保理合同适用范围的解释论问题》,《法制与社会发展》2020年第4期。
(8) 方新军:《〈民法典〉保理合同适用范围的解释论问题》,《法制与社会发展》2020年第4期。
(9) 黄和新:《保理合同:混合合同的首个立法样本》,《清华法学》2020年第3期。
(10) 黄薇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释义》,法律出版社2020年版,第613页。
(11) 席志国:《民法典编纂视野下的动产担保物权效力优先体系再构建——兼评〈民法典各分编(草案)二审稿〉第205—207条》,《东方法学》2019年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