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义精解】

【要义精解】

本条是关于领取保管物的规定。

根据本条规定,保管合同不管是否约定保管期限,寄存人都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如果约定的保管期限届满,寄存人逾期取回保管物的,视为保管合同的延长,保管人可以要求寄存人支付延长时间的保管费用。当事人对保管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无论有偿或无偿保管,保管人可以随时请求寄存人领取保管物,终止保管合同。如果约定了保管期限,保管人无特别事由,不得请求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https://www.daowen.com)